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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这些情况将被罚款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21-01-15 10:48:30

新房不收中介费。

哄抬楼价,可能会被罚。

近日,为了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广州房屋交易实际,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1年1月12日-2021年2月11日。

  二、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途径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hpq_jjzx@gz.gov.cn。

  (二)书面信函: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芳草街26号雍雅园3楼法律事务部,邮编:510055。

  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征求意见稿》着重规范了新建商品房的预售,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公司均不得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者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的,将受重罚,罚款由此前的1万元提升到5万元。

罚款3000元

1、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或者发布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交易条件的房屋交易信息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发布人按照每宗信息处以3千元罚款。

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制作购房政策告知书,告知交易当事人本市相关房屋交易购房政策,并由交易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1万元的罚款;对从业人员处3千元的罚款。

罚款1万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交易信息未明示房源信息编码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2、房屋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对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房源信息未履行管理责任,发布没有房源信息编码的房源或未及时删除虚假房源信息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宗房源信息处以1万元的罚款。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制作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状况说明书,并由交易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或未对房屋状况说明书的内容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以1万元的罚款。

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房屋交易当事人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录入存量房买卖的交易价格信息不真实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1万元的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对交易当事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罚款3万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未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万元的罚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机构违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电商费等性质的费用,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违法交易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3万元的罚款。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为新建商品房提供销售服务的第三方在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向购房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电商费等房款以外的费用,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违法交易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3万元的罚款。

4、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相关事项或载明事项与宣传资料中承诺不一致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万元的罚款。

5、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已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而未及时书面通知预购人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违法销售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3万元的罚款。

6、房屋出售人违反分割拆零转让住宅的,或未办妥产权分割登记销售非住宅房屋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开发建设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拒绝协助交易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网上交易手续的,或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协助交易当事人办理解除房源锁定手续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以3万元的罚款。

8、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9、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配合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相关资料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1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或通过认购优惠的手段推介商品房项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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