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自7月1日起,深圳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需要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的缴存基数将以2022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基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41190元。对于月平均工资未超过上述限额的职工,将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对于超过限额的职工,则以限额为缴存基数。最低缴存基数为2360元。在2023年1月1日之后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仍按照当前的缴存基数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将可以根据自愿缴存协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且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都有一定的上下限。单位和职工的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为12%。单位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选择合适的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对于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经济情况好转后,可以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对于2023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在调整后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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