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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想过在广州这样的一线城市要买一套房要缴交多少税费呢?这肯定是所有想购房的朋友们*为关心的事情,从买新房、二手房、到包括继承赠与等过程中的税费。
购买预售商品房办理退房登记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缴交方
交易手续费
原契约、合同中
粤价[2002]108号
申请方承担
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
穗价[2002]97号
交易过户-----购房业主: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缴交方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单位登记80元/宗
穗价[1999]217号
登记方承担
个人登记50元/宗
穗价[2000]58号
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穗价[2002]123号
穗价[2003]104号
粤价函[1999]532号
粤价[2002]163号
计价格[2002]595号
穗价[2003]1号
粤价[2002]116号
穗价函[2003]387号
交易手续费
卖方:3元/平方米
穗价[2002]97号
卖方承担
卖方:1.5元/平方米
粤价[2002]108号
权证印花税
买方承担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缴交方
解困房、安居房及商品房的个人购买普通
买方承担
住宅:交易价×1.5%
其余:交易价×3%
集资房按规定标准1.5%计算,其征收基数:近郊1000元/平方米;中郊700元/平方米;远郊500元/平方米。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征收单位
缴交方
印 花 税
卖方:交易金额×0.05%
市地税局
买卖双方共同承担
买方:交易金额×0.05%
(此项费用不由交易核心代征)
普通住房标准:
1.广东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含1.2倍)。
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对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并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各市套内建筑面积的浮动幅度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一律按上述标准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所辖区、县(市)应执行统一标准。
2.广州市出台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规定: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含1.2倍)以下,同时符合这3个条件的才能享受契税按1.5%征收的优惠。
房屋交易(二手房)过户登记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缴交方
交易手续费
买方:3元/平方米
穗价[2002]97号
买卖双方承担
卖方:3元/平方米
粤价[2002]108号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企业登记80元/宗
穗价[1999]217号
登记方承担
个人登记50元/宗
穗价[2000]58号
每增加一人每本证书收取10元工本费
穗价[2002]123号
穗价[2003]104号
粤价函[1999]532号
粤价[2002]163号
计价格[2002]595号
穗价函[2003]387号
穗价[2003]1号
权证印花税
买方:5元/本
买方承担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缴交方
房屋测量费
住宅用房:1.36元/m2
国测财字[2002]3号
申请方承担
商业楼用房:2.04元/m2
多功能综合楼用房:2.72元/m2
房地产平面附图转绘
按房屋面积测绘收费标准的30%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征收单位
缴交方
买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按产价1.5%计收,其余按3%计收
每宗房屋交易
市财政局
买方承担
印 花 税
买方:房屋产价的0.05%
每宗房屋交易
市地税局
买卖方各承担一半
卖方:房屋产价的0.05%
土地增值税
具体标准参看附件三
房屋有增值部分
市地税局
卖方承担
个人所得税
具体标准参看附件四
市地税局
卖方承担
营业税及附加
具体标准参看附件二
市地税局
卖方承担
土地出让金
房改房上市,按产价1%征收;其他类型的二手房交易,由房地产估价管理所核定
未办理土地有偿转让,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附件二:房地产转让应征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4种税费实行捆绑征收,具体税率为:
1.单位转让房地产:
(1)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
普通单位:营业税=转让收入×5%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堤围防护费=转让收入×0.13%
合计税金=转让收入×5.63%
外资单位:营业税=转让收入×5%
堤围防护费=转让收入×0.09%
合计税金=转让收入×5.09%
(2)提供上手购房发票:
普通单位:营业税=(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5%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堤围防护费=转让收入×0.13%
合计税金=(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5.63%
外资单位:营业税=(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5%
堤围防护费=(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0.09%
合计税金=(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5.09%
2.个人转让房地产:
(1)非居住用房(非住宅):
提供上手购房发票:(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5.5%
不能提供上手发票:转让收入×5.5%
(2)居住用房(住宅):
普通住房:
购买未满2年转让的:转让收入×5.5%
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免征。
非普通住房:
购买未满2年转让的:转让收入×5.5%
购买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5.5%
3.购买时间的界定:
(1)购买时间:以房地产证或契税完税证填发日期为准。
(2)结束时间: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
附件三:房地产转让应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为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收入-应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取决适用税率速算公式: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增值额×30%=税金;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税金;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税金。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购、建未满五年的房地产为取得时的成本费用;购买的须提供上手购房发票或购房合同,自建、合建的提供经审计的工程结算书及票据;购、建已满五年的为旧房重置成新折旧评估价(由房管部门审核);
2.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营业税、印花税、评估费等;
4.土地使用权转让为已发生的土地成本费用。
附件四:房地产转让应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计征方法(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1)据实征收:(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
(2)核定征收:
非居住用房(非住宅):个人转让房产收入×7.5%×20%
居住用房(住宅):
自用未满5年的:个人转让房产收入×5%×20%
自用满5年(含5年)且是少有住房的免征。
注:据实征收由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征收。
2.个人自用房屋时间的届定(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个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核准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填发时间为开始时间,以转让房屋时房管部门受理交易申请的时间为结束时间计算是否自用满五年。若纳税人对自用开始时间有异议,可在税款缴纳前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由调房总站代征点核实开始时间并计算自用时间:(时间不一致的,按孰先原则处理)
购买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
购买房改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注明的缴款时间
自建房:规划部门的竣工验收时间。
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以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自用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