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广州买房 >广州楼市 >广州车位*新规定出炉,每套房只能买一个,不得“只售不租”

广州车位*新规定出炉,每套房只能买一个,不得“只售不租”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5-24 10:18:28

广州车位*新规定出炉!每套房只能买一个,不得“只售不租”

广州车位,广州车位规定,广州*新车位规定

近日,广州市住建委发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住建设单位出租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依法完成规划验收,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办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车位、车库数量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可购买或租用一个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建设单位方可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建筑区划内需要购买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或车库的业主,及本建筑区划内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建设单位需结业或注销,仍有车位、车库未售出的,可将剩余车位整体转让。

广州车位,广州车位规定,广州*新车位规定

此前,广州海珠、天河等地的部分楼盘出现天价车位现象,有楼盘车位叫价甚至高达120万元,还有一些楼盘曾规定车位只能买不能租。如今,广州下定决心对此说不!

重点内容

1、开发商在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

2、建设单位出租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3、建设单位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售价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4、车位、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出售、出租。

广州车位,广州车位规定,广州*新车位规定

政策原文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

*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以下简称“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和出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

建设单位出租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依法完成规划验收,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售价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出租或出售车位、车库前,应制定租售方案。租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位、车库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建筑区划内存在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的,应一并公示各功能用途房屋的车位分配情况(数量、分布等)及规划配比依据。

(二)如拟出租或出售的车位在人防工程范围内,还应当明示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及车位安置情况,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三)出租车位的,应明确出租的时间、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四)出售车位的,应明确出售的时间、方式、每套车位的售价。

(五)采取何种监督方式保证租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车位、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出售、出租。

(六)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车位租售方案和拟出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应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车位租售方案及现场公示情况的公证文书应当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出租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车位、车库数量未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车位、车库数量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可购买或租用一个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建设单位方可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建筑区划内需要购买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或车库的业主,及本建筑区划内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建设单位需结业或注销,仍有车位、车库未售出的,可将剩余车位整体转让。

第八条 车位、车库的权属人(除建设单位外)拟转让车位、车库给已在本建筑区划内购买了与所购房屋相同套数的车位的业主,需将拟转让情况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并经公证,公示期不少于7天。

车位、车库的权属人(除建设单位外)拟转让车位、车库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需将拟转让情况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并经公证,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本建筑区划内业主提出在相同条件下购买的,应优先满足。

第九条 在权属人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中注记购买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情况。人防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不动产权证,需注记“本车位位于人防工程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平时使用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战时或紧急状态下由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售和出租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未按本规定租售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简称“建筑区划”)是指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是指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

物业使用人是指不享有本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物业的所有权,但对物业享有使用权,并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能够行使物业部分权利的人,包括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车位,广州车位规定,广州*新车位规定

另外,如果建设单位不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租售车位、车库,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查询相关资料了解到,去年,广州出台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未按照规定将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或者车位、车库出售、出租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据广东房产频道2018年报道,位于广州海珠区的某楼盘贴出的地下车位销售方案显示,项目拟出售的146个车位,面积在8-13平方米不等,售价为100-120万/个。在这当中有一个面积仅有8.91平方米的车位,公示价却高达120万元。折合单价约13.5万/平方米。

 更多房产知识-置业管家为你解答 

免责声明:此信息来源于广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归原作者。吉屋网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多的信息无偿服务,在网页上展示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本网站转载的作品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进行删除处理(loupan@jiwu.com)。
买房交流群-74群(342)
  • 旧念何挽:时代倾城好不好?
  • C.yy:对比周边,性价比高
  • 约瑟:准备入手一套
  • 孔龙飞:时代倾城户型采光好
  • 黛子:你买了哪个户型啊
  • 小丸子:大家组团去看看呀
3109人正在热聊楼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