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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房产新政细则

来源:吉屋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7-03-20 17:30:05

近日2017年关于广州新政细则

  一、严格执行限购限贷政策

  严格执行我市既有的住房限购政策,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严格执行现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执行较低*款比例30%的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较低*款比例不得低于70%,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二、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

  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增大用地供应力度。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大住宅供地比例,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土地公开出让时,采取竞配建、竞自持等多种方式有效控制地价快速上涨。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监管

  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继续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现房销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价金。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蓄客集中开盘、控制房源、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等手段进行促销,不得明示或暗示房价即将上涨*等误导消费者,禁止虚假广告宣传。

  严格贯彻执行房地产中介管理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介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等进行欺诈、不得捆绑、强迫其他服务和收费。

  四、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闲置土地,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广告服务机构参与炒房、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交易欺诈行为。

  从严查处各类住房骗购行为,对提供虚假购房资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的商品住房项目,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防控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均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房地产信贷政策,严把房贷业务真实性、合规性,防控金融风险。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收取房款、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严禁互联网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从事*贷、筹凑购房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严厉整治房地产交易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严禁*基金、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对企业开发贷款、高杠杆、高负债要全面清查,严格监管。

  六、加强住房保障工作

  认真落实人才绿卡制度,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支持机制。进一步扩大公租房覆盖面,多渠道筹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逐步解决其居住困难。培育发展租赁市场,积极推进“租购并举”住房制度。

  七、正确引导舆论

  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对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制造、传播谣言的,由公安、网络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八、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规划委、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市金融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及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单位参加,各司其责,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市、区加强联动,各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监管,保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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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购房资格认定的相关标准

  如何认定是否为本市户籍?

  1. 购房人家庭成员为购房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房人家庭成员之一为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 购房人持本市集体*的,凭本人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记载的发证机关坐在地作为是否本市户籍的依据;

  3. 购房人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不含本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则上视同为本市居民。

  两人及以上共同购房,如何认定购房资格?

  1.共同购房人为同一居民家庭的,如购房人之一为非本市户籍并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之一为本市户籍在本市拥有2套住房的,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也不能在限购区域购房。

  2.共同购房人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按共同购房家庭分别拥有一套住房对待。

  3.住房共有人之间办理部分产权转移,也要先进行购房资格核查。

  外地人购房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提交省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外地购房者,还需提供工作单位证明。

  拆迁户购房时,还建的住房算在限购范围内吗?

  购房人家庭属房屋征收对象的,其征收协议中明确可购住房套数的,在合同备案是在征收协议上加注记,该部分房屋不纳限购范围。

  二、11.15日限购后买房流程和以前有什么区别?

  1、资料核查。购房者在买房时需要向开发商提供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配合开发商上报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核查。

  2、资格核查。开发商在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中对购房人进行购房资格核查。市房产信息核心在接收到待查购房人相关信息后,需在48*内反馈查询结果。在此期间,合同备案系统将锁定购房人选购的住房。

  3、网上签约。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双方在正式网上签约时,购房者还需签署《承诺书》,阐明购房人已阅读限购政策内容,对提供的本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及付款方式的真实性负责。

  4、合同备案。开发商在网签5个工作日内,需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这个环节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合同备案上报册、全套纸质合同、《结果通知单?、《承诺书》原件、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簿、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5、交易监管。交易双方持《承诺书》、《结果通知单》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存量房交易手续。

  三、限购政策出台前买房,但还没签合同该怎么算?

  1.在2016年10月3日限购政策执行前,已打印缴款通知书的,不再进行购房资格核查,可直接办理网签和合同备案手续。

  2.在2016年10月3日至11月14日期间,已提交购房资格核查的,按10月2日发布的政策执行。

  3. 在没有提交资格核查的情况下,如购房人在此次政策发布前就已签订认购协议并缴纳定金或*款,但还未实施网上签约,可由购房人提供税务收据或税务机打票据、原市开发办印制的纸质合同、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等材料,由开发商持上述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提出开通网上签约申请。市、区房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再对认购时间和新老政策执行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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